項目履約監管協議
甲方: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
乙方:
為提高招商引資項目質量,加強土地資源集約利用,保證乙方在青島市李滄區投資建設項目順利實現產業發展目標,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用地及項目基本情況
1.宗地編號:??????????????????????????;
2.宗地位置:青島市李滄區縱二路以東、橫四路以南、擁灣路以西、創業路以北;
3.宗地性質:工業用地;
4.宗地使用年限:50年;
5.宗地面積:約51.8畝(最終以實測為準);
6.項目名稱(暫定):LC1003-058地塊項目;
7.項目主要內容:主要建設裝備制造-加工-組裝生產車間,打造建設一流的高端制造基地。項目建筑密度≥40%,綠地率≤15%。
第二條 指導性控制指標要求
1.固定資產投資強度:≥500萬元/畝;
2.容積率:≥1.5且≤2.5;
3.畝均稅收:≥50萬元/畝;畝均年產值≥500萬元/畝;
4.單位增加值能耗:需達到國家省市區相關標準;
5.單位排放增加值:需達到國家省市區相關標準。
第三條 項目進度
1.項目開竣工時間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為準。
2.項目竣工投產后至達產前,每年在李滄區實現的全口徑稅收須達到518萬元以上(不含項目建設期稅收)。
3.項目2027年12月底前達產,達產之后每年在李滄區實現的全口徑稅收不低于2590萬元(并需滿足畝均稅收等相應指標要求)。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李滄區相關部門為乙方項目開工、投產提供必需的基礎設施配套條件,并支持、督促全面落實。
2.甲方積極協調李滄區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為乙方辦理公司登記、開工建設、環保安監等相關手續,幫助乙方解決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乙方的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3.甲方及李滄區相關部門在項目開工、竣工、達產等環節,及時核查并出具驗收意見書;對乙方不履約行為發出整改通知,乙方應在整改期限內整改到位。
4.在乙方履行相關承諾的前提下,協助乙方爭取享受國家、省、市、區制定的,除經濟貢獻扶持政策之外的行業扶持政策及其他優惠政策,按照不重復獎勵原則執行,重復的按最優惠政策執行。
5.甲方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及時核查乙方建設項目的投資強度、營業收入、稅收等合同履行、承諾兌現情況,對乙方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保證取得的宗地僅用于建設本協議第一條相應內容,且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建設項目。項目竣工、達到投資強度、達到畝均稅收后乙方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書面報告,并提供資料配合甲方及相關部門核查驗收;項目達到畝均稅收或約定達到期限屆滿后,乙方應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開展“畝均效益”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自覺接受相關要素資源差別化政策。
2.乙方承諾在該宗土地上的建設行為,均符合土地規劃條件、土地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規劃滿足消防、安監、環保等部門要求。
第六條 不可抗力及國家重大政策的影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協議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甲乙任何一方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于一方遲延履行本協議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如遇國家、省、市土地、財政、稅收等政策重大調整(以正式發布的官方文件為準),影響到本協議相關條款的實施,則以最新的國家、省、市調整政策為準,并按上述調整政策規定時間執行。
第七條 履約核查內容及違約責任
(一)履約核查內容
甲方有權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本協議約定內容,對乙方進行履約情況核查。若經甲方核查,乙方未通過履約核查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承諾標準,甲方可按照本協議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將乙方及乙方關聯企業各自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單”,并報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會同各相關職責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聯合懲戒期限內,重點在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資金扶持、城市更新等方面對失信主體予以限制。
(二)違約責任
1.非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項目未按約定內容和時間開工、竣工、達到投資強度和畝均年產值的、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項目主要內容的以及違反第二條及第三條約定的其他內容的,甲方及相關部門可以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限期整改當年度仍達不到承諾標準的,乙方須按該協議項下宗地的土地出讓金總額10%的比例向甲方指定銀行賬戶繳納違約金,若限期整改后續年度乙方仍達不到承諾標準的,乙方須每年按該協議項下宗地的土地出讓金總額10%的比例向甲方指定銀行賬戶繳納違約金。乙方造成土地閑置的,繳納違約金且不影響甲方提請該宗土地出讓人依據土地管理法規等做出其它處置。
2.若2028年至2032年中的任一年度,乙方未完成2590萬元的稅收考核指標,乙方應在次年1月底前,向甲方指定銀行賬戶以現金方式補齊實際納稅金額與考核指標之差額。連續考核年度內的經濟考核指標可統籌計算,若項目在之后年度的稅收平均值達到2590萬元,甲方在項目完成考核指標的次年向乙方退回之前年度所收的差額現金。
即:(1)若乙方第N(N≤5)年的稅收達不到2590萬元,則乙方以現金方式補齊該年度的差額;(2)若乙方在第X(N<X≤5)年累計實現稅收達到2590萬元/年的標準(即累計稅收/X≥2590萬元),則由甲方在次年退還乙方之前年度所補齊的差額現金。
3.乙方根據本協議承擔違約責任,不影響該宗土地出讓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4.乙方違反其他約定的,甲方及相關部門可以調整或取消對項目的扶持政策,嚴重違約情形下甲方可追回乙方項目已經享受的扶持政策。
5.甲方如不能按約定履行本協議中的各項相關義務和責任,將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它
1.乙方競得宗地后,應在取得成交確認書前簽訂本《項目履約監管協議》。
2.本協議一式伍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存壹份。
3.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其他需明確內容)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