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標題李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李滄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 制發機關李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2-10
- 文件字號青李滄政辦發〔2024〕23號
- 生效日期2025-01-10
- 文件失效時間2030-01-09
- 政策解讀部門區審計局
- 有無政策解讀有
- 政策解讀電話0532-51983765
- 規范性文件標識LCDR-2024-0020002
- 主題分類
- 有效性有效
- 特色主題其它
李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李滄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李滄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李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李滄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政府投資項目規范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青島市審計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審計局負責對李滄區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區審計局履行建設項目審計職責,應當遵循依法、獨立、據實、公正的原則,保障本辦法正確實施。
第二章 ?審計范圍
第五條??區審計局對下列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但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區審計局有權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使用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國外援助、貸款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區審計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專業機構參與審計工作,區審計局對其業務質量等進行監督。受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被聘專業技術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對其出具的結論性結果負責。
區審計局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經費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所需費用,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由區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區審計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代建、勘察、設計、施工、供貨、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八條??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區審計局開展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九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本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審計內容與程序
第十條 ?區審計局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科學統籌制定年度投資項目審計計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區審計局對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資金投入較大的區重點建設項目及其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交付使用等建設管理情況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十二條??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建設項目,其建設(代建)單位及參建單位應當按照區審計局的要求,提供審計所需資料。
第十三條??區審計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三)項目概(預)算編制、調整、執行情況;
(四)項目資金來源以及到位、管理、使用情況;
(五)項目招投標及政府采購程序執行情況;
(六)項目有關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情況;
(七)項目工程造價管理、現場簽證、設計變更以及投資控制情況;
(八)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區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一)區審計局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區審計局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二)審計人員應按照審計有關規定,通過審查投資項目工程資料、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資料等,并經必要的現場核查取得證明材料。
與審計項目直接有關的代建、勘察、設計、施工、供貨、監理等單位應當協助審計取證工作。
(三)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四)區審計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出具審計結果文書。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五)區審計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六)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向區審計局報送審計整改報告及證明材料。區審計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督促檢查工作,督促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區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巡察和司法機關的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和信息共享的聯動協同機制,發揮監督合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區審計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區審計局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專業機構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執業準則、行業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具體執行過程中的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9日。本辦法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圖文解讀:李滄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