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標題李滄區人民政府關于對青島市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二期范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的公告
- 制發機關李滄區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11-16
- 文件字號青李滄政發〔2022〕31號
- 生效日期2022-11-16
- 政策解讀部門區城市建設管理局
- 有無政策解讀有
- 政策解讀電話0532-87639111
- 規范性文件標識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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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有效
- 特色主題其它
李滄區人民政府關于對青島市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二期范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的公告
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是我市重點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做好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對加快青島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居民出行條件和生活環境均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李滄區對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規劃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分兩期實施,本次實施青島市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二期范圍)。為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規定,李滄區人民政府作出了《關于對青島市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二期范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門
青島市李滄區征收服務中心
二、房屋征收組織實施單位
青島市李滄區樓山街道辦事處
三、房屋征收范圍
青島市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二期范圍)規劃范圍內劉家社區、青島市李滄區徐家工業公司、國營青島電站閥門廠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屬物。項目規劃范圍為南起遵義路,北至李滄區界,具體征收范圍以征收范圍紅線圖為準。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
五、征收補償方案
附《青島市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二期范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六、被征收人應在本公告發布之后,按照房屋征收決定所規定的簽約期限,持房屋權屬證書等有關資料到指定地點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七、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八、被征收人對《青島市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一期范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青島市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二期范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李滄區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青島市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二期范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是由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做好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對加快青島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居民出行條件和生活環境均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李滄區對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規劃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分兩期實施,本次實施青島市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二期范圍)。為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征收范圍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改善居民出行條件和生活環境,提升城區形象。
二、征收人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門
青島市李滄區征收服務中心
四、房屋征收組織實施單位
青島市李滄區樓山街道辦事處
五、房屋征收范圍
青島市唐河路-安順路打通工程(遵義路至李滄區界段二期范圍)規劃范圍內劉家社區、青島市李滄區徐家工業公司、國營青島電站閥門廠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屬物。項目規劃范圍為南起遵義路,北至李滄區界,具體征收范圍以征收范圍紅線圖為準。
六、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為本方案第五條所列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行政代管人和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權共有房屋,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作為共同被征收人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七、被征收房屋面積確認
被征收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三)無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計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設手續的房屋和計租表上未載明建筑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房屋計租表的記載為準。
房屋權屬證書、房屋計租表與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
八、補償方式
房屋征收實行貨幣和異地房屋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其中一種補償方式。
九、貨幣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由評估機構依據征收補償法規及評估規范進行評估確定。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
十、異地房屋補償
(一)異地房屋補償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以第九條確定的貨幣補償金選擇價值相當的異地補償房屋。
(二)異地補償房屋的選房順序
按被征收人的搬遷交房順序選房。
(三)異地補償房屋的位置、戶型
異地補償房屋的具體位置、面積等信息在簽約現場公示。
十一、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獎勵
(一)搬遷補助費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計發,總額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計發。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1)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房屋用途為商業、辦公、工業等非住宅用途,或經區政府按規定程序認定為非住宅的;
(2)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近三年內有納稅記錄。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以下分類標準執行。
(1)商場類建筑(大型百貨商場、超市等)、商鋪類建筑(門面房、商鋪等)、旅館類建筑、餐飲類建筑、娛樂類建筑等。選擇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2)商務類建筑(金融、證券、商業寫字樓等)。選擇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3)工業類建筑(廠房、倉庫等)、辦公類建筑(行政辦公樓等)和公共類建筑(圖書館、博物館等)。選擇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3.選擇房屋補償的,因征收部門原因,超過協議約定的期限安置的,按上述第2項分類標準雙倍,逐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4.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第2項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近三年的會計報表、年度審計報告、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由被征收人從市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中,選擇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對其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評估結果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房屋征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鑒定。
(三)速遷獎勵
被征收人在方案規定期限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給予每產權戶1萬元的速遷獎勵。逾期搬遷交房的,不予獎勵。
十二、過渡方式
自行過渡。
十三、簽訂協議和搬遷交房期限
1.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期限,以房屋征收部門的通知為準。
2.被征收人搬遷并向房屋征收部門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照協商確定期限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應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房屋征收部門認為情況屬實的,搬遷期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四、房屋征收評估
(一)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征收評估機構名錄,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以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合同,并開展入戶調查和分戶評估工作。
(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照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由選定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進行分戶評估,評估基準日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
(三)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于收到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表之日起10日內,向選定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青島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十五、未經登記建筑的處理
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區政府組織城市建設管理、房管、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執法、財政等部門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補助,由當事人在有關部門確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對于其他建筑,按照區政府出具的認定意見,由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結合實際使用情況評估后予以補償。
未登記建筑測繪面積由征收部門委托有資質機構進行測繪。根據《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被征收人對測繪成果有異議的,應于收到測繪成果10日內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
十六、其他相關規定
(一)區政府公告房屋征收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對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時限內未能履行義務的被征收人,區政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本方案解釋權歸青島市李滄區征收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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